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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用于记录职工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它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
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我市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主要记入个人缴费的部分。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我市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除了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2003年我市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其余3%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根据国务院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从1998年起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基数的8%,同时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最终降至个人缴费基数的3%。 在职介机构、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记入。 |
个人账户记载方式
凡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按月记载,并同时计息。
企业和职工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欠缴月份个人账户暂不记载;当补齐欠缴月份金额后,其个人账户本金记载在补缴当月,同时开始计息。 |
中断缴费个人账的处理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但是职工间断缴费将影响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 |
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处理
按照规定,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对于在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如果流动到其他单位(含转移到外省市)就业时,由本人到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其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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